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600596
15年老牌律所
每年解答法律问题10000+,处理案件3000+
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0-08-28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要上班吗?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不用去上班了,因为劳动关系结束了。
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终止等情形,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正常情况下劳动者都不需要去上班了。
不管双方结束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有些工作具有属人性,即必须由该劳动者去做,否则的话会造成损失,因此劳动者应当积极去完成,不管出于工作责任心也好,出于好和好散的心态也好,出于对法律风险的把控也好(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看要赔偿),都建议劳动者积极的去做,而不要抱着消极的态度。
举个例子,某日上午解除了劳动合同,下午的时候需要该劳动者的指纹、印章的办理一项重要事务,如果当天办不好的话用人单位就会违约或者造成其他损失,而用人单位当天下午确实无法完成其他人的代替,则劳动者如不完成该项工作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就很有可能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
当然要。办理工作交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交接的正常要求进行工作上的交接和收尾。劳动者做不好工作交接的话,有的时候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因此务必引起劳动者的注意。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关系结束,不代表劳动者高枕无忧,如果因为工作交接不配合或者某项工作没能做好以致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工作交接和完成某项工作或者工作的收尾,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该期间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成功案例
机构: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600596
微信:PrideAndBrightLaw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武广写字楼3411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18062600596
及时响应 高效沟通
回到顶部
专业律师团队
5分钟解决疑惑
15年老牌律所
每年解答法律问题10000+
处理案件3000+
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0-08-28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要上班吗?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不用去上班了,因为劳动关系结束了。
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终止等情形,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正常情况下劳动者都不需要去上班了。
不管双方结束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有些工作具有属人性,即必须由该劳动者去做,否则的话会造成损失,因此劳动者应当积极去完成,不管出于工作责任心也好,出于好和好散的心态也好,出于对法律风险的把控也好(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看要赔偿),都建议劳动者积极的去做,而不要抱着消极的态度。
举个例子,某日上午解除了劳动合同,下午的时候需要该劳动者的指纹、印章的办理一项重要事务,如果当天办不好的话用人单位就会违约或者造成其他损失,而用人单位当天下午确实无法完成其他人的代替,则劳动者如不完成该项工作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就很有可能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
当然要。办理工作交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交接的正常要求进行工作上的交接和收尾。劳动者做不好工作交接的话,有的时候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因此务必引起劳动者的注意。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关系结束,不代表劳动者高枕无忧,如果因为工作交接不配合或者某项工作没能做好以致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工作交接和完成某项工作或者工作的收尾,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该期间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想要制定解决方案?
联系地址:
总部: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武商广场写字楼34楼
洪山分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群光中心写字楼27楼
深圳分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现代国际大厦3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61号壹丰广场10层
长沙分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层
版权©2023 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鄂ICP备11012157号
专业律师团队
5分钟解决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