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600596
15年老牌律所
每年解答法律问题10000+,处理案件3000+
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0-08-28
这一新闻已经发出,立即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坏人变老的话,还需要“尊老”吗?”“保护精神病女子应该得到重视。”“对弱势群体做出这样无耻行为,就因为年纪大了,还可以轻判?!”
“ “老”是犯罪从轻处罚的挡箭牌!”
“多次强奸患精神病女子”因“犯罪时年满65周岁等从轻处罚”
2018年至2019年,湖北潜江一70岁男子多次强奸一患精神分裂症的女子,致其怀孕。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杨明(化名)是湖北潜江人,今年70岁。2018年3月,杨明到潜江市浩口镇一村的丁某家养猪场打工,居住于丁某家老屋后院厨房西边一房间。2018年6月的一天中午,杨明与丁某女儿发生了性行为。
而后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杨明又多次与丁某女儿发生性行为,并致丁某女儿怀孕。丁某女儿于2019年8月1日到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
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女儿有精神分裂症、脑出血后遗症、无性防卫能力。
2019年7月27日,杨明接到民警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与丁某女儿多次发生性行为的事实。
2020年7月31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明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明多次强奸妇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当新闻中“多次强奸患有精神病的女性”和“因自首、犯罪时年满65周岁从轻处罚”这样的表述放在一起时,难免会引起广大群众的不理解甚至是愤怒。有些言论还算冷静,但有一些言论却十分激烈。
“ “老”是犯罪从轻处罚的挡箭牌!”
“犯罪时身体挺好,怎么服刑就要考虑他年纪大了呢?”
向忠箭律师:对于该行为的定性,本身无讨论必要。由于对方是一个没有性权利承诺能力的精神障碍女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没什么问题。若不是考虑到这位大爷65岁以上且由自首情节,3年牢狱之灾也太便宜这位了。
但在谴责这位大爷的行为之外,我们无法回避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即使上了年纪,老年人的性需求依然是存在且无法忽视的。而男性在正常情况下,会一直存在性需求。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处理的情况下,难免会通过其他渠道。
老年人嫖娼被查在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更严重的,之前还出现过养老院的多位老人性侵孤女的情况。
如果说对孩童的性启蒙和性教育还是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那么老年人的性需求问题,则长期被掩埋在冰山之下,用一句为老不尊而已,有意回避。
在这个事情中,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个处于弱势的女人遭遇了不应有的侵害,我们还应注意到,一个依然保有性冲动的群体,仍然可能是社会治安的潜在不稳定因素。
而如果此类事情又发生在治安力量原本就相对薄弱,在性观念上又整体保守的农村地区,无论是对于施暴者,还是受害者,由此产生的衍生问题,仍然无法得到真正纾解。
精神病患者的性自主权谁来保护?
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原本就被长期忽视的精神病患者,遇到这样的事情,在将来的人生,又当如何自处。对这个家庭来说,又将蒙上什么样的阴影。犯罪者固然可恶,但是惩罚了犯罪者,却只是一切问题解决的起点。
在这个案子面前,我们很难不去提到一个词-------性自主权。强奸罪保护的正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性自主权最早由女性主义者提出,他们认为女性应当反对任何对个人的性的自主权的侵犯。这应当包括,对女性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肯定,让发生亲密关系的过程,有充分的自由和愉悦。这也是文明与进步的必然要求。
也许对于普通女性来说,性自主权被侵犯是很容易被察觉进而反抗的,但是对于没有反抗意识和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来说,性自主权似乎是一张空头支票。在这个案件中,若不是该女性患者怀孕,家属也许会一直被蒙在鼓里,罪犯也极有可能逍遥法外。
女性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应当被尊重和保障,但我们却很难判断处于精神障碍困扰之下的女性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的真实意愿。为了防止他人利用她们的弱势地位,达到侵害她们的违法目的,因此法律上,给予她们更高一阶的保护,也是基于对保障人权的必然需要。除非是对一些特定类型的精神病患,如轻度或中度抑郁症患者,她们实际具备承诺性权利的能力,也因此,她们的选择可能能被认可,而相应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是可以作为佐证。
在这个案件中,正义也许是得到了伸张,但是事情远远没有结束,无论是性压抑的老年群体,还是这些边缘化的精神病人,他们的生活需求,依然没有得到承认和重视。
过去的传统塑造了我们是谁,但是我们也需要新的传统,去定义今时此刻,我们将何去何从。
成功案例
机构: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62600596
微信:PrideAndBrightLaw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武广写字楼3411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18062600596
及时响应 高效沟通
回到顶部
专业律师团队
5分钟解决疑惑
15年老牌律所
每年解答法律问题10000+
处理案件3000+
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0-08-28
这一新闻已经发出,立即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坏人变老的话,还需要“尊老”吗?”“保护精神病女子应该得到重视。”“对弱势群体做出这样无耻行为,就因为年纪大了,还可以轻判?!”
“ “老”是犯罪从轻处罚的挡箭牌!”
“多次强奸患精神病女子”因“犯罪时年满65周岁等从轻处罚”
2018年至2019年,湖北潜江一70岁男子多次强奸一患精神分裂症的女子,致其怀孕。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杨明(化名)是湖北潜江人,今年70岁。2018年3月,杨明到潜江市浩口镇一村的丁某家养猪场打工,居住于丁某家老屋后院厨房西边一房间。2018年6月的一天中午,杨明与丁某女儿发生了性行为。
而后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杨明又多次与丁某女儿发生性行为,并致丁某女儿怀孕。丁某女儿于2019年8月1日到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
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女儿有精神分裂症、脑出血后遗症、无性防卫能力。
2019年7月27日,杨明接到民警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与丁某女儿多次发生性行为的事实。
2020年7月31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明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明多次强奸妇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当新闻中“多次强奸患有精神病的女性”和“因自首、犯罪时年满65周岁从轻处罚”这样的表述放在一起时,难免会引起广大群众的不理解甚至是愤怒。有些言论还算冷静,但有一些言论却十分激烈。
“ “老”是犯罪从轻处罚的挡箭牌!”
“犯罪时身体挺好,怎么服刑就要考虑他年纪大了呢?”
向忠箭律师:对于该行为的定性,本身无讨论必要。由于对方是一个没有性权利承诺能力的精神障碍女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没什么问题。若不是考虑到这位大爷65岁以上且由自首情节,3年牢狱之灾也太便宜这位了。
但在谴责这位大爷的行为之外,我们无法回避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即使上了年纪,老年人的性需求依然是存在且无法忽视的。而男性在正常情况下,会一直存在性需求。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处理的情况下,难免会通过其他渠道。
老年人嫖娼被查在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更严重的,之前还出现过养老院的多位老人性侵孤女的情况。
如果说对孩童的性启蒙和性教育还是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那么老年人的性需求问题,则长期被掩埋在冰山之下,用一句为老不尊而已,有意回避。
在这个事情中,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个处于弱势的女人遭遇了不应有的侵害,我们还应注意到,一个依然保有性冲动的群体,仍然可能是社会治安的潜在不稳定因素。
而如果此类事情又发生在治安力量原本就相对薄弱,在性观念上又整体保守的农村地区,无论是对于施暴者,还是受害者,由此产生的衍生问题,仍然无法得到真正纾解。
精神病患者的性自主权谁来保护?
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原本就被长期忽视的精神病患者,遇到这样的事情,在将来的人生,又当如何自处。对这个家庭来说,又将蒙上什么样的阴影。犯罪者固然可恶,但是惩罚了犯罪者,却只是一切问题解决的起点。
在这个案子面前,我们很难不去提到一个词-------性自主权。强奸罪保护的正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性自主权最早由女性主义者提出,他们认为女性应当反对任何对个人的性的自主权的侵犯。这应当包括,对女性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肯定,让发生亲密关系的过程,有充分的自由和愉悦。这也是文明与进步的必然要求。
也许对于普通女性来说,性自主权被侵犯是很容易被察觉进而反抗的,但是对于没有反抗意识和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来说,性自主权似乎是一张空头支票。在这个案件中,若不是该女性患者怀孕,家属也许会一直被蒙在鼓里,罪犯也极有可能逍遥法外。
女性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应当被尊重和保障,但我们却很难判断处于精神障碍困扰之下的女性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的真实意愿。为了防止他人利用她们的弱势地位,达到侵害她们的违法目的,因此法律上,给予她们更高一阶的保护,也是基于对保障人权的必然需要。除非是对一些特定类型的精神病患,如轻度或中度抑郁症患者,她们实际具备承诺性权利的能力,也因此,她们的选择可能能被认可,而相应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是可以作为佐证。
在这个案件中,正义也许是得到了伸张,但是事情远远没有结束,无论是性压抑的老年群体,还是这些边缘化的精神病人,他们的生活需求,依然没有得到承认和重视。
过去的传统塑造了我们是谁,但是我们也需要新的传统,去定义今时此刻,我们将何去何从。
想要制定解决方案?
联系地址:
总部: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武商广场写字楼34楼
洪山分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群光中心写字楼27楼
深圳分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现代国际大厦3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61号壹丰广场10层
长沙分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层
版权©2023 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鄂ICP备11012157号
专业律师团队
5分钟解决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