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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0-08-28
近日,杭州江干来某某失踪遇害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杭州警方的通报,来某某的丈夫许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这个惨案,大家在谴责凶手残忍的同时,也在关注被害人来某某小女儿的监护问题。
据公开信息报道,被害人来某某与许某某属于二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名11岁的女儿,来女士遇害身亡,许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本完整的家庭一夜之间支离破碎,那么留下来的11岁的女孩要何去何从?又该由谁来承担她的监护责任呢?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看下现行法律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被害人来女士的小女儿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属于法定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而在即将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来女士如果未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则女孩的父亲许某某仍然是法定监护人。但是,许某某因涉嫌杀害来女士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来可能面临被判处死刑的情况,实际上已经无法承担监护责任了。
许某某羁押期间有权把对小女儿的监护权“委托”给他人;如果其客观上无法监护,又不把监护权“委托”给他人的,也可能导致其监护人资格被法院撤销。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公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果最终法院认定许某某有罪,则法院可以依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申请,依法撤销许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如果许某某丧失监护权,则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及女孩的家庭成员情况,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即将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中也有相同规定。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达成监护协议,确定一个临时监护人,但考虑到女孩已满11岁的情况,协议监护必须尊重女孩的真实意愿。
目前,女孩的叔叔表示其愿意抚养女孩,但无论是根据现行的民法总则还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女孩的叔叔只有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放弃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担任女孩的监护人。
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本案的情况,女孩属于来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会继承一部分来女士的遗产,监护人则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女孩的财产权利,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来女士的突然遇害让我们惋惜的同时,也引人深思。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富足,个人财产越来越多,当我们遭遇突发意外事故时,对子女和财产是不是有一个合理的安排?为人父母都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成为孩子安稳生活的经济来源,提前做好财富的传承规划就变得十分必要。以来女士为例,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为了保障孩子以后的生活,也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管理、分割遗产,确保遗嘱按照自己的意志被正确的执行。民法典继承编顺应时代的发展,制定了一些有利于财产传承的法律规定,希望这些规定未来能够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运用。
文章来源:CCTV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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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惨案,大家在谴责凶手残忍的同时,也在关注被害人来某某小女儿的监护问题。
据公开信息报道,被害人来某某与许某某属于二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名11岁的女儿,来女士遇害身亡,许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本完整的家庭一夜之间支离破碎,那么留下来的11岁的女孩要何去何从?又该由谁来承担她的监护责任呢?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看下现行法律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被害人来女士的小女儿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属于法定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而在即将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来女士如果未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则女孩的父亲许某某仍然是法定监护人。但是,许某某因涉嫌杀害来女士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来可能面临被判处死刑的情况,实际上已经无法承担监护责任了。
许某某羁押期间有权把对小女儿的监护权“委托”给他人;如果其客观上无法监护,又不把监护权“委托”给他人的,也可能导致其监护人资格被法院撤销。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公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果最终法院认定许某某有罪,则法院可以依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申请,依法撤销许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如果许某某丧失监护权,则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及女孩的家庭成员情况,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即将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中也有相同规定。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达成监护协议,确定一个临时监护人,但考虑到女孩已满11岁的情况,协议监护必须尊重女孩的真实意愿。
目前,女孩的叔叔表示其愿意抚养女孩,但无论是根据现行的民法总则还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女孩的叔叔只有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放弃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担任女孩的监护人。
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本案的情况,女孩属于来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会继承一部分来女士的遗产,监护人则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女孩的财产权利,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来女士的突然遇害让我们惋惜的同时,也引人深思。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富足,个人财产越来越多,当我们遭遇突发意外事故时,对子女和财产是不是有一个合理的安排?为人父母都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成为孩子安稳生活的经济来源,提前做好财富的传承规划就变得十分必要。以来女士为例,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为了保障孩子以后的生活,也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管理、分割遗产,确保遗嘱按照自己的意志被正确的执行。民法典继承编顺应时代的发展,制定了一些有利于财产传承的法律规定,希望这些规定未来能够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运用。
文章来源:CCTV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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