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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尊而光发布时间:2020-08-31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很多人这样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不判离,只有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才会有这个问题,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或由法院调解,都可以顺利的解决离婚问题。
因此,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又坚持不愿意调解和好,法院只能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进行判决。法院能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唯一的标准就是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准许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起诉。
所以,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成为法院能否判决离婚的关键,这个认定标准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共有五种情形,前四项是具体的情形,第五项是兜底条款。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中共有十四条情形,其中前十三条是具体情形,第十四条是兜底条款。
并且部分具体情形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合,重合部分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综上分析,第一次起诉法院能否判决双方离婚,主要看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否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例如,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不能调解和好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否则的话,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仍然坚持起诉离婚的,一般要在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大多数离婚案件,因第二次起诉本身就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实务中法院对于原告的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原告方某石诉称:2008年5月原告与被告相识,2008年7、8月间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0月31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后因买房买车资金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曾多次沟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被告姚某云答辩称:原、被告均是再婚,于2009年10月31日结婚,婚后我与原告相敬如宾,感情一直较为融洽,结婚后被告一直努力经营这个来之不易的家庭,五年来原告一直以他资金链出问题为理由从未给一分家用,原告吃住都是由被告一个人承担,被告这样的付出,从未后悔。虽然双方有些家庭矛盾,只要正确面对,是可以很好解决的,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经济等方面积累了矛盾,这些矛盾确实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因此主张这些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明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当然表态希望双方和好,不同意离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夫妻生活中有些家庭矛盾本属正常,双方应加强沟通,尽力解决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法院判决:对原告方某石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该案中,原告方某石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婚后因买房买车资金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这明显是家庭生活矛盾导致的离婚诉讼。因家庭生活矛盾引起的离婚诉讼,在实务中占绝大部分,但是这种离婚的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正常情况下法院对于原告的本次诉讼,都会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文章来源:公众号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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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很多人这样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不判离,只有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才会有这个问题,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或由法院调解,都可以顺利的解决离婚问题。
因此,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又坚持不愿意调解和好,法院只能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进行判决。法院能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唯一的标准就是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准许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起诉。
所以,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成为法院能否判决离婚的关键,这个认定标准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共有五种情形,前四项是具体的情形,第五项是兜底条款。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中共有十四条情形,其中前十三条是具体情形,第十四条是兜底条款。
并且部分具体情形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合,重合部分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综上分析,第一次起诉法院能否判决双方离婚,主要看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否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例如,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不能调解和好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否则的话,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仍然坚持起诉离婚的,一般要在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大多数离婚案件,因第二次起诉本身就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实务中法院对于原告的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原告方某石诉称:2008年5月原告与被告相识,2008年7、8月间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0月31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后因买房买车资金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曾多次沟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被告姚某云答辩称:原、被告均是再婚,于2009年10月31日结婚,婚后我与原告相敬如宾,感情一直较为融洽,结婚后被告一直努力经营这个来之不易的家庭,五年来原告一直以他资金链出问题为理由从未给一分家用,原告吃住都是由被告一个人承担,被告这样的付出,从未后悔。虽然双方有些家庭矛盾,只要正确面对,是可以很好解决的,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经济等方面积累了矛盾,这些矛盾确实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因此主张这些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明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当然表态希望双方和好,不同意离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夫妻生活中有些家庭矛盾本属正常,双方应加强沟通,尽力解决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法院判决:对原告方某石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该案中,原告方某石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婚后因买房买车资金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这明显是家庭生活矛盾导致的离婚诉讼。因家庭生活矛盾引起的离婚诉讼,在实务中占绝大部分,但是这种离婚的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正常情况下法院对于原告的本次诉讼,都会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文章来源:公众号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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